「台中神說公司」非法吸金 45 億 3 千人被騙!與太子集團不同手法解構!64 人沒收不法所得
台中「神說國際網路公司」透過虛構高報酬投資方案,在短短數年間吸金高達 45 億元,受害人數超過 3000 人,形成典型的非法集資與金字塔結構。該案結合銀行法吸金罪、詐欺與洗錢機制,呈現出高度組織化的金融犯罪模式。與此同時,另一案件——太子集團百億洗錢案,則代表另一類型的資金犯罪:以非法資金清洗為核心。兩案共同揭示台灣地下金融體系正從單一詐騙走向「產業化犯罪鏈」。
一、了解銀行法吸金罪要件
首先須參考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468 號判決意旨參照,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所定違反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之罪,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、受託經理信託資金、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;該所謂收受存款,依同法第 5 條之 1 規定,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、或吸收資金,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。
且「以借款、收受投資、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,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,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、利息、股息或其他報酬者,以收受存款論」,同法第 29 條之 1 亦定有明文。
基於上述立法規範之旨趣,不論以任何名目,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,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、紅利、股息或其他報酬者,均應以收受存款論,為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範之犯行,自非僅以實際經手取得、運用資金、支付利息之人,始能成立本項犯罪之正犯。
銀行法第 29 條之 1,以借款、收受投資、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,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,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、利息、股息或其他報酬者,以收受存款論。
二、有收取款項至國內吸金公司的行為並保證獲利,就是銀行法吸金罪
臺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毓珮表示,這起神說公司危害全台各地的不法吸金案,是由「臺灣高等檢察署」可疑帳戶預警中心所交辦,「神說國際網路公司」陳姓負責人,化名為「陳光」,會同 7 名共犯涉及不法吸金多達 45 億;從今年(114 年)4 到 8 月份,陸續發動 3 波搜索追緝行動後,共查獲陳姓主嫌、系統工程師、核心幹部、各區分所長、區域幹部等 63 人到案,訊後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陳姓主嫌等 4 人獲准,並依涉犯刑法「加重詐欺取財、銀行法之非法吸金、洗錢防制法之鉅額洗錢」等罪嫌,將 8 名嫌犯先提起公訴,並向院方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 45 億多元。
三、神說公司的吸金手法:誆稱投資 8 年期滿,每年投報率 32%
經專案組深入調查發現,「陳光」等人自 110 年至 114 年間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宣稱「新 8 年合會」方案保本保息,誆稱經標會平台系統計算後,每組「新 8 年合會」額度 56 萬元於投資 8 年期滿後總計可領取約 200 萬元至 900 萬元不等之標息,每年投報率高達 32.14%至 188.39%,據此吸引民眾投資,除於全臺各地廣設 42 間分所。
對外舉辦投資說明會招募投資,對幹部、業務更訂立高額獎金制度,依據招攬者位階,發放豐厚獎金、介紹獎勵金等各類型獎金,以誘使不斷招攬下線投資。另透過報章雜誌、新聞節目報導宣傳,及於中華資金交易所 CCE 網站張貼因加入 CCE 而致富之投資會員心得分享,以佯飾神說公司穩健經營之企業形象,誤導投資人深信確實能透過「新 8 年合會」達到以會養會、複利滾存之高額投報效果。
總計自 110 年 7 月起迄檢調執行搜索,神說公司不法吸金金額高達 45 億餘元,並遭主嫌陳光用以購買七期豪宅、商辦、名車及名錶,專案組已依法查扣案關不動產、動產、銀行帳戶等資金,落實政府追贓返還、填補被害人損害之政策,保障被害人權益。
四、非法吸金通常伴隨洗錢罪、組織犯罪,此案與太子集團的差異
「台中神說公司」雖然與太子集團(Prince Group)在台洗錢案手法不同,也都是犯罪。太子集團主要是取得大量博弈、詐騙所得,此部分與台中神說公司不同,而台北地檢署於 115 年也追出太子集團非法洗錢金額高達 107 億元,偵查中扣押動產、不動產總值逾 55 億元,全案依洗錢防制法、組織犯罪防治條例、賭博罪嫌罪嫌起訴首腦陳志等 62 人及 13 家公司,其中陳志求刑法定最高刑度 13 年,心腹李添求刑 20 年。
北檢偵結起訴首腦陳志等 62 人及 13 家公司,對 14 人求刑 6 年至 20 年不等徒刑,天旭登記負責人、新加坡籍楊星發及大陸籍郭博君、馬來西亞籍 CHOW WING SOON 等 3 人通緝中。
比對 2 案,皆是透過組織犯罪,而行為態樣,都涉有想像競合之詐欺與洗錢行為,並且對外大量收取、經手資金。
總結
台中神說公司案顯示,非法吸金犯罪已由單純詐騙演變為結合組織架構、資金池運作與資產轉化之複合型金融犯罪。與太子集團洗錢案相比,兩者雖在資金來源與目的上有所差異,但皆反映出地下金融體系之高度發展與風險擴散趨勢。
未來此類犯罪將持續演化並更具隱蔽性,唯有透過法律強化、監管升級與投資人教育,方能有效降低其對社會與金融體系之衝擊。
我們要注意的是,銀行法第 29 之 1 條之吸金罪,通常都是開說明會並由吸金公司經手資金款項,非經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之公司,不得任意對外公開募集資金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