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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絕對能源公司」聲稱從事虛擬貨幣及乾淨能源技術投資得 50 億,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又一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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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阿里山律師
·2026年4月11日·8 分鐘閱讀·
「絕對能源公司」聲稱從事虛擬貨幣及乾淨能源技術投資得 50 億,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又一案
「絕對能源公司」以虛擬貨幣投資與綠能技術開發為名,以年利率 25% 至 42% 保本方案吸引不特定多數人投資,實質為典型龐氏騙局。初估受害人數百人、吸金逾 2.7 億元,擴大調查後總金額高達約 50 億元、受害近千人。該集團更結合自創代幣與 DeFi 借貸平台建構第二層詐騙架構,主嫌遭求處 18 年以上重刑。

本案「絕對能源公司」係以虛擬貨幣投資與綠能技術開發為名,實質從事非法吸金活動之典型案例。該集團透過網站宣傳與實體說明會建立合法企業形象,並以「高報酬(年利率 25% 至 42%)+保本」之投資方案吸引不特定多數人投入資金,發行所謂特別股作為憑證,誤導投資人誤信其具合法證券性質。

經檢方調查,其資金運作模式屬典型龐氏騙局(Ponzi Scheme),即以前期投資人之報酬由後期投資人本金支付,並無任何實質投資收益來源。案件初估受害人達數百人,吸金金額逾新台幣 2.7 億元,後續擴大調查後總金額高達約 50 億元,受害人數近千人,已達重大經濟犯罪規模。

此外,該集團進一步結合虛擬貨幣與 DeFi 借貸平台,透過發行自創代幣(如 EGT、TBT)並宣稱可提供月息 3% 至 7% 收益,建構第二層詐騙架構,利用金融科技知識落差提升詐騙隱蔽性與說服力。

本案已涉及多項重大罪名,包括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、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、證券交易法及洗錢防制法,主嫌等人遭起訴並面臨重刑追訴。

一、了解銀行法吸金罪要件

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3 條規定刑責如下:

• 100 萬元以上:可處 3 年以上、10 年以下有期徒刑(得併科 3,000 萬元以下罰金)

• 1,000 萬元以上:可處 5 年以上、12 年以下有期徒刑(得併科 3 億元以下罰金)

• 1 億元以上:可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(得併科 5 億元以下罰金)

亦須參考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468 號判決意旨參照,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所定違反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之罪,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、受託經理信託資金、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;該所謂收受存款,依同法第 5 條之 1 規定,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、或吸收資金,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。

且「以借款、收受投資、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,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,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、利息、股息或其他報酬者,以收受存款論」,同法第 29 條之 1 亦定有明文。

基於上述立法規範之旨趣,不論以任何名目,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,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、紅利、股息或其他報酬者,均應以收受存款論,為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範之犯行,自非僅以實際經手取得、運用資金、支付利息之人,始能成立本項犯罪之正犯。

二、假投資真吸金:以虛擬貨幣與綠能名義包裝詐騙

絕對能源集團對外宣稱從事「虛擬貨幣投資」及「乾淨能源技術開發」,並透過設立網站及在台北地區頻繁舉辦說明會,營造合法投資形象。台北地檢署於民國 115 年初聲押主謀邱志豪共 10 人獲准。

絕對能源公司其實質運作並非真實投資,而係利用高報酬話術吸引資金,屬典型以新興科技名義包裝之金融詐騙手法。

三、高利誘因吸引投資人:年利率最高達 42%

該集團販售所謂甲種、乙種特別股,對外宣稱:

• 年利率最高可達 25% 至 42%

• 並保證本金安全

同時發放「特別股股票」作為投資憑證,使投資人誤信具備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上之合法性。

此類「高報酬+保本」之投資模式,已明顯違反一般金融常理,具有高度詐欺風險指標。

四、龐氏騙局運作:以後金養前金

檢方認定,本案資金流動屬典型「後金養前金」(Ponzi Scheme):被害人所領取之利息、股息實際上來自後續投資人投入之本金,並非來自任何實質投資收益。

截至目前:被害人約 316 人,初步吸金金額約 2 億 7,730 萬元;擴大調查後,總受害金額高達約 50 億元、近千人受害,顯示詐騙規模已達大型組織性犯罪等級。

五、結合 DeFi 與虛擬貨幣再擴大詐騙規模

檢方進一步查出,該集團透過虛擬貨幣操作進行第二層詐騙架構:

• 鼓吹購買虛擬貨幣(如 EGT、TBT)

• 引導投資人將資產投入其自設 DeFi 借貸平台

• 宣稱可對外放貸並獲取「月息 3% 至 7%」

此種模式利用一般人對區塊鏈、DeFi 的不熟悉,以及「去中心化金融」的技術包裝,大幅提高詐騙說服力與隱蔽性。

六、刑事責任全面啟動

台北地檢署已依下列罪名起訴主嫌邱志豪等 17 人:

•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(網路詐欺)

• 違反銀行法(非法吸金)

• 違反證券交易法(非法發行證券)

• 洗錢防制法

並持續擴大偵辦,近期再拘提營運層人員,並聲請羈押禁見。

依目前起訴內容:主嫌遭求處 18 年以上重刑。

總結

本案凸顯當代金融詐騙已進入「科技包裝升級」階段,傳統吸金模式不再以單純高利為主,而是結合虛擬貨幣、區塊鏈、DeFi 及綠能等熱門產業敘事,形成高度複合式詐騙架構,使一般投資人更難辨識其真偽。

從法律層面觀察,依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及相關實務見解,只要符合「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」且「約定顯不相當報酬」,無論名目為投資、入股或借貸,均可認定為非法收受存款,顯示我國對吸金行為採取實質認定標準,而非形式判斷。搭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加重刑責(最高可達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併科高額罰金),已形成高壓打擊架構。

從市場角度,本案再次驗證兩大高風險訊號:「保本+高報酬」同時存在,以及收益來源不透明且依賴新資金流入。而在虛擬資產領域中,當「技術聽不懂」與「收益過於美好」同時出現時,往往即為風險最高區間。

未來金融詐騙不會消失,而是持續進化為「敘事驅動型詐騙」。投資人若無法判斷底層現金流與真實商業模式,即使披上區塊鏈或 AI 外衣,本質仍可能只是資金轉移的騙局。
#法律#AZAlpha.a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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